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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 蓓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志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7日          │100年2月13日        │100年2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4287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075 │100年度毒偵字第1075 │
│                │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0年度訴字第1440號 │100年度訴字第144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年5月23日        │100年8月31日        │100年8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40號│100年度訴字第1440號 │100年度訴字第144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7日         │100年9月19日        │100年9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100 年度執字第7522號│100 年度執字第11638 │100 年度執字第11638 │
│                │(編號1至3曾定應執刑│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
│                │1年4月)            │刑1年4月)          │刑1年4月)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5日(聲請書 │                    │                    │
│                │誤載為100年5月5日至 │                    │                    │
│                │同年月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                    │                    │
│年  度   案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390 │                    │                    │
│                │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年12月30日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172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30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            │                    │                    │
│                │101年度執字第1790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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