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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1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高文崇郭振杰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憲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708號、第23300號、第2649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憲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三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憲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本院審判中予以羈押前經執行羈押3月後,並由本院裁定自民國103年4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陳憲忠,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為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蔡嘉裕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1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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