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憲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708號、第23300號、第2649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憲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三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憲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本院審判中予以羈押前經執行羈押3月後,並由本院裁定自民國103年4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陳憲忠,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為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