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謝玲玉
- 被告
- 謝宗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81、2982、298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40、34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玲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宗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5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交保,由具保人謝玲玉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刑事被告保證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本院收據、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