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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899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金洲江彥儀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8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韙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指定辯護人
具 保 人 鄭筑云
被告
張嘉元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具 保 人 阮正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4673號、99年度偵字第8194、1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筑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阮正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韙任、張嘉元2人因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30萬元,由具保人鄭筑云、阮正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劉韙任、張嘉元釋放,嗣其等所犯之罪業經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鄭筑云、阮正義偕同被告劉韙任、張嘉元到庭,惟被告劉韙任、張嘉元屆時均未到庭,且被告劉韙任於99年12月8日因另案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雄檢泰執崙緝字第5843號發佈通緝中,另被告張嘉元自100年11月23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臺灣,且目前遭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緝中,亦有被告劉韙任、張嘉元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電腦連線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佐,是被告劉韙任、張嘉元2人,顯已逃匿之事實至明,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本院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鄭筑云、阮正義繳納之上開保證金20、30萬元分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89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