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8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韙任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 指定辯護人
- 具 保 人 鄭筑云
- 被告
- 張嘉元
- 選任辯護人
- 洪榮彬律師
具 保 人 阮正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4673號、99年度偵字第8194、1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筑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阮正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韙任、張嘉元2人因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30萬元,由具保人鄭筑云、阮正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劉韙任、張嘉元釋放,嗣其等所犯之罪業經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鄭筑云、阮正義偕同被告劉韙任、張嘉元到庭,惟被告劉韙任、張嘉元屆時均未到庭,且被告劉韙任於99年12月8日因另案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雄檢泰執崙緝字第5843號發佈通緝中,另被告張嘉元自100年11月23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臺灣,且目前遭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緝中,亦有被告劉韙任、張嘉元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電腦連線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佐,是被告劉韙任、張嘉元2人,顯已逃匿之事實至明,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本院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鄭筑云、阮正義繳納之上開保證金20、30萬元分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