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林春雄
- 被告
- 蔡瀅秀
程富毅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335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瀅秀、程富毅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月4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