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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4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江奇峰戴嘉慧劉麗瑛

原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
謝良瑾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告
許惠貞
被告
林嘉茵
被告
潘永銘
被告
陳漢明
被告
天成醫院
代表人
徐萬興
被告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代表人
林世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4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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