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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7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7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元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元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件被告李元宏僅於員警認為其深夜在外遊蕩形跡可疑,經盤查詢問後即坦承有施用毒品犯行,並願受裁判,此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為堪認已符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外,餘均引用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73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