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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奇峰蔡家瑜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9號

原告
邱琬心
被告
陳連池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19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