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 原告
- 張國軍
- 被告
- 劉坤松即松旺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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