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國軍、劉坤松即松旺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張國軍 被 告 劉坤松即松旺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