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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恩賜林慧欣楊萬益

原告
張國軍
被告
劉坤松即松旺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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