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2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林伯原
- 被告
- 洪仁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8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1號、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伯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洪仁傑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林伯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