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永商
具 保 人 張冠斌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冠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卓永商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張冠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卓永商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