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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宋富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永商

具 保 人 張冠斌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冠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卓永商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張冠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卓永商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富美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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