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培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0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培瑛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培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1月9 日上午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27 號屈臣氏逢甲店內,趁該店之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所陳列之ELITE 腮紅1支、挺立葡萄糖胺加強錠1瓶、歐緹麗淨敷面膜1 瓶、雅漾修護保濕霜1瓶、立朵舒潔浴露1瓶、戀愛魔鏡睫毛膏組合包1包、戀愛魔鏡眼蜜1組(合計價值新臺幣4848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手提包內,未予結帳即欲夾帶離去。嗣楊培瑛於結帳後步出該店之大門時,因該店副理林智榮察覺有異上前攔阻並報警,經警當場在楊培瑛手提包內查獲上開物品而獲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告訴人林智榮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
㈡卷附之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
㈢被告楊培瑛於警詢之供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