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慧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培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0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培瑛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培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1月9 日上午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27 號屈臣氏逢甲店內,趁該店之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所陳列之ELITE 腮紅1支、挺立葡萄糖胺加強錠1瓶、歐緹麗淨敷面膜1 瓶、雅漾修護保濕霜1瓶、立朵舒潔浴露1瓶、戀愛魔鏡睫毛膏組合包1包、戀愛魔鏡眼蜜1組(合計價值新臺幣4848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手提包內,未予結帳即欲夾帶離去。嗣楊培瑛於結帳後步出該店之大門時,因該店副理林智榮察覺有異上前攔阻並報警,經警當場在楊培瑛手提包內查獲上開物品而獲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告訴人林智榮於警詢及本院之指訴。

㈡卷附之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

㈢被告楊培瑛於警詢之供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