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碧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碧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被告王碧海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王碧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6 月,減│ │ │ │有期徒刑2 月 │為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7 月中旬某日│96年4 月19日至96│93年2 月13日至93│ │ │至96年10月23日 │年4月23日 │年3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字第22466 號 │緝字第2177號 │偵字第12847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96年度易字第5777│97年度易字第4157│100 年度沙簡字第│ │實│ │號 │號 │396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6年12月17日 │97年11月17日 │100 年7月29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 臺中分院 │ │ │ │ ├──────┼────────┼────────┼────────┤ │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易字第4157│100 年度簡上字第│ │決│ │615 號 │號 │496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4月8日 │ 98年2月12日 │101年3月28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100 年度│ │ │更第1536號 │更字第1536號 │執字第14012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