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泓璋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 年度執字第5350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泓璋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泓璋因附表所示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