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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麗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勝翔

具 保 人 蔡美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101年度執字第4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美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美雲因受刑人吳勝翔犯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401號刑事判決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証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拘提報告書等件足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有送達証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份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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