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4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李振毅
- 指定辯護人
- 羅宗賢律師(義務辯護)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振毅是因為石漢武一直沒有到案說明,當初是石漢武把偽造的上銀公司支票拿給其,其才拿支票給被害人看,其因此被捉,其的情況請斟酌,希望法院判輕一點,請讓其以限制住居方式代替羈押,請讓其停止羈押,其會準時到庭接受審判云云。
二、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05 號受理繫屬在案,被告經傳拘未到,而經本院發佈通緝在案,嗣被告於101 年6 月1日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而於101 年6 月1 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76 號裁定自同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亦不能因具保、限制住居或責付等方式而使之消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所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