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芳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吳芳慶因詐欺等拾柒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芳慶因詐欺等拾玖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