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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18號

聲明異議人
吳綉鐘
聲明異議人
聲明異議人
受刑人之妹
受刑人
吳綉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6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為受刑人吳綉薇之妹妹,伊看到吳綉薇從開庭到判決日真的有努力改過向上,也有去找工作養家,吳綉薇真的知道自己錯了,也真心改變生活環境並切斷所有往來之聯絡人,懇請念在吳綉薇為初犯,給吳綉薇一個機會,每次開庭,吳綉薇態度良好且準時到案,身為吳綉薇的妹妹,希望檢察長及檢察官能網開一面,給吳綉薇一個可以易科罰金的機會,讓伊的家人陪同吳綉薇改過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吳綉薇因詐欺案件(共13罪),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249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 月(4 罪)、4 月(2 罪)、3 月(3 罪)、2 月(4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9 月20日以101 年度執字第9678號發監執行,現仍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而本件聲明異議並非由受刑人吳綉薇所提出,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吳綉薇之妹,業由聲明異議人吳綉鐘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自承明確,則聲明異議人吳綉鐘既非受刑人吳綉薇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即非法定之聲明異議權人,於聲明異議之法定程序即有未合。是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明,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