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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坤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37 號、101 年度執字第973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坤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19號及100 年度訴字第305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坤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07.17       │100.08.07至100. │100.08.07至100. │
│                │                │08.08間之某時   │08.08間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179號    │毒偵字第3309號  │毒偵字第3309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3079 號         │3058號          │3058號          │
│      ├────┼────────┼────────┼────────┤
│      │判決日期│   100.11.30    │   100.12.14    │   100.12.14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3019 號         │3058 號         │3058號          │
│      ├────┼────────┼────────┼────────┤
│      │判    決│   100.12.19    │   101.01.16    │   101.01.16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631號     │執字第973號     │執字第973號     │
│   備      註   │(發監執行)    │(編號2-3定應執 │(編號2-3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1月,│行有期徒刑11月,│
│                │                │接續執行)      │接續執行)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