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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簡再字第19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純卿楊珮瑛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簡再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99 年度中簡上字第773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118 號;第一審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1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之意旨略以:按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徐億瑩當時係忘記結帳,並非竊盜,依前揭規定,請求准予再審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其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29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337 號、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徐億瑩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並未依法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不符,依照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簡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