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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7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陳玉聰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上字第773號

上訴人
徐億瑩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773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2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程序之目的乃在求訴訟程序與裁判之簡化,故不服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者,除得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外,並無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況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75 條第1 項之規定,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均無從受理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之上訴,且刑事訴訟法又無如民事訴訟法設有飛躍上訴之規定,自屬不得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4號結論參照) 。是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簡易案件之第二審刑事判決,不得再行上訴。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 條前段復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億瑩(下稱被告)不服本院99年11月12日所為99年度中簡上字第77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本件被告係因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99年8月18日以99年度中簡字第2166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嗣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99年11月12日以99年度中簡上字第773號駁回上訴,揆之前開說明,本件於本院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確定。被告猶對不得上訴之本院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屬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併與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77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