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3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21038號、101年度偵字第5449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熹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品熹受託為陳文俊(另行偵辦)經營之巨仲工程行(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1樓)、廖國鉦(另行偵辦 )經營之鉦家工程行(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林明麗(另行偵辦)經營之詠益實業社(址設臺中 市○里區○○路000巷00號)、蕭素琴經營之彩莊百貨行(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王勝樂經營之固鑠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固鑠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游秀惠經營之博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博茂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之6)之營業人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亦為商業會計法中明定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竟為維持與客戶往來關係,乃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間起至100年間 ,明知並無附表1、2、3之交易情形,在不詳地點,利用稅 務申報機會,以不知情蕭素琴經營之彩莊百貨、不知情王勝樂經營之固鑠貿易行、不知情游秀惠經營之博茂公司如附表1、2、3所示不實之字軌發票,用以充當巨仲工程行、詠益 實業社、鉦家工程行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巨仲工程行、詠益實業社、鉦家工程行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案經陳品熹自首並補交稅款完畢。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陳品熹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並於101 年11月30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台幣20萬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被告與檢察官達成之協商內容,合意於101年11年30日前向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公益捐款新台幣20萬元,被告業於 101年11月23日捐款完畢,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份附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3項規定記載於協商判決 書,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 條之8、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1:巨仲工程行取得之不實發票明細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發票字軌(│ 進項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 │ │起)號碼 │(新臺幣)│(新臺幣)│ ├─┼────────┼────┼─────┼─────┼─────┤ │1 │彩莊百貨行 │95年1月 │KU00000000│59萬2550元│2萬9628元 │ ├─┼────────┼────┼─────┼─────┼─────┤ │2 │彩莊百貨行 │95年6月 │MU00000000│12萬500元 │ 6025元 │ ├─┼────────┼────┼─────┼─────┼─────┤ │3 │彩莊百貨行 │95年12月│QU00000000│40萬3570元│ 2萬179元│ ├─┼────────┼────┼─────┼─────┼─────┤ │4 │彩莊百貨行 │96年3月 │SU00000000│28萬3870元│1萬4194元 │ ├─┼────────┼────┼─────┼─────┼─────┤ │5 │彩莊百貨行 │97年10月│BU00000000│70萬2655元│3萬5133元 │ ├─┼────────┼────┼─────┼─────┼─────┤ │6 │彩莊百貨行 │98年4月 │EU00000000│23萬5660元│1萬1783元 │ ├─┴────────┴────┴─────┴─────┼─────┤ │ 合 計 │11萬6942元│ └───────────────────────────┴─────┘ 附表2:詠益實業社取得之不實發票明細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發票字軌(│ 進項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 │ │起)號碼 │(新臺幣)│(新臺幣)│ ├─┼────────┼────┼─────┼─────┼─────┤ │1 │彩莊百貨行 │98年6月 │FU00000000│35萬3500元│1萬7675元 │ ├─┼────────┼────┼─────┼─────┼─────┤ │2 │彩莊百貨行 │99年4月 │LU00000000│59萬8560元│2萬9928元 │ ├─┼────────┼────┼─────┼─────┼─────┤ │3 │彩莊百貨行 │99年6月 │MU00000000│47萬1800元│2萬3590元 │ ├─┼────────┼────┼─────┼─────┼─────┤ │4 │彩莊百貨行 │99年8月 │NU00000000│31萬1360元│1萬5568元 │ ├─┼────────┼────┼─────┼─────┼─────┤ │5 │彩莊百貨行 │99年11月│QU00000000│52萬2820元│2萬6141元 │ ├─┼────────┼────┼─────┼─────┼─────┤ │6 │彩莊百貨行 │100年1月│RU00000000│30萬7100元│1萬5355元 │ ├─┴────────┴────┴─────┴─────┼─────┤ │ 合 計 │12萬8257元│ │ │ │ └───────────────────────────┴─────┘ 附表3:鉦家工程行取得之不實發票明細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發票字軌(│ 進項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 │ │起)號碼 │(新臺幣)│(新臺幣)│ ├─┼────────┼────┼─────┼─────┼─────┤ │1 │彩莊百貨行 │96年7月 │UU00000000│12萬7100元│6355元 │ ├─┼────────┼────┼─────┼─────┼─────┤ │2 │彩莊百貨行 │97年8月 │AU00000000│78萬7430元│3萬9372元 │ ├─┼────────┼────┼─────┼─────┼─────┤ │3 │彩莊百貨行 │97年11月│CU00000000│32萬1566元│1萬6078元 │ ├─┼────────┼────┼─────┼─────┼─────┤ │4 │彩莊百貨行 │98年6月 │FU00000000│18萬元 │9000元 │ ├─┼────────┼────┼─────┼─────┼─────┤ │5 │彩莊百貨行 │98年8月 │GH00000000│18萬7767元│9388元 │ ├─┼────────┼────┼─────┼─────┼─────┤ │6 │彩莊百貨行 │98年10月│HU00000000│27萬6650元│1萬3833元 │ ├─┼────────┼────┼─────┼─────┼─────┤ │7 │彩莊百貨行 │98年11月│JU00000000│35萬5128元│1萬7756元 │ ├─┼────────┼────┼─────┼─────┼─────┤ │8 │彩莊百貨行 │99年9月 │PU00000000│48萬6850元│2萬4343元 │ ├─┼────────┼────┼─────┼─────┼─────┤ │9 │博茂公司 │99年6月 │MU00000000│41萬8500元│2萬925元 │ ├─┼────────┼────┼─────┼─────┼─────┤ │10│博茂公司 │99年7月 │NU00000000│27萬3350元│1萬3668元 │ ├─┼────────┼────┼─────┼─────┼─────┤ │11│博茂公司 │99年8月 │NU00000000│27萬6000元│1萬3800元 │ ├─┼────────┼────┼─────┼─────┼─────┤ │12│博茂公司 │99年9月 │PU00000000│23萬8220元│1萬1911元 │ ├─┼────────┼────┼─────┼─────┼─────┤ │13│博茂公司 │100年1月│RU00000000│30萬8550元│1萬5428元 │ ├─┼────────┼────┼─────┼─────┼─────┤ │14│固鑠公司 │99年11月│QU00000000│40萬7060元│2萬353元 │ ├─┼────────┼────┼─────┼─────┼─────┤ │15│固鑠公司 │99年12月│QU00000000│49萬6000元│2萬4800元 │ ├─┼────────┼────┼─────┼─────┼─────┤ │16│固鑠公司 │100年1月│RU00000000│15萬1080元│ 7554元 │ ├─┴────────┴────┴─────┴─────┼─────┤ │ 合 計 │26萬45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