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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瑞祥簡婉倫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謝玲玉
被告
謝宗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81、2982、298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40、34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玲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宗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5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交保,由具保人謝玲玉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刑事被告保證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本院收據、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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