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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林春雄
被告
蔡瀅秀

      程富毅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335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瀅秀、程富毅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月4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