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 原告
- 藍惠珍
- 被告
- 修嘉徽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47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修嘉徽被訴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