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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莊深淵黃佳琪林學晴

原告
藍惠珍
被告
修嘉徽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47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修嘉徽被訴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審判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6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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