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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9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金洲張德寬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94號

原告
林芳如
被告
王起亮
被告
王彩鳳
被告
蘇昌民
被告
徐淑澄
被告
潘冠銘
被告
楊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即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99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9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