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 原告
- 吾國麟
- 訴訟代理人
- 徐宇蓁
- 被告
- 陳惠琴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妨害名譽部分除關於竊佔社區共有地以外部分(竊佔社區共有地部分經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476號刑事判決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至於毀損部分業經告訴人即附民原告撤回刑事告訴並撤回附帶民事起訴】,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