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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巫淑芳賴秀雯王品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告
吾國麟
訴訟代理人
徐宇蓁
被告
陳惠琴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妨害名譽部分除關於竊佔社區共有地以外部分(竊佔社區共有地部分經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476號刑事判決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至於毀損部分業經告訴人即附民原告撤回刑事告訴並撤回附帶民事起訴】,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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