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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秋娟蕭一弘林曉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和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2年8月21日)後二十日內(即102年9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曉涵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