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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欽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欽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欽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生效,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而附表編號3 至5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2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 條 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刑之訊問筆錄附卷可憑,並據受刑人陳明在卷,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蔡欽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8月2日 │101年9月18日 │101年8月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538、 │毒偵字第2538、 │毒偵字第2538 、 ││ │2954 號 │2954 號 │2954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事│ │2725 號 │2725 號 │2725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12月14日 │101年12月14日 │101年12月14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判│ │2725 號 │2725 號 │2725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7日 │102年1月7日 │102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1116號(編│執字第1116號(編│執字第1116號(編││ │號1 至4 號定應執│號1 至4 號定應執│號1 至4 號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 年│行刑有期徒刑1 年│行刑有期徒刑1 年││ │2 月,已發監執行│2 月,已發監執行│2 月,已發監執行││ │,刑期102.03.18 │,刑期102.03.18 │,刑期102.03.18 ││ │至103.05 .17) │至103.05 .17) │至103.05 .17) │└────────┴────────┴────────┴────────┘┌────────┬────────┬────────┐│編 號 │ 4 │ 5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9月20日 │101年10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538、25│毒偵字第3041、 ││ │94號 │3395 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事│ │2725 號 │370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12月14日 │101年12月27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判│ │2725 號 │370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7日 │102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執字第1116號(編│執字第1585號 ││ │號1 至4 號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1 年│ ││ │2 月,已發監執行│ ││ │,刑期102.03.18 │ ││ │至103.05 .17)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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