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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文仁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 年度執聲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文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蕭文仁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 等兩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文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月1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100年6月26日        │100年8月17日        │100 年8 月23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0 年度偵字第    │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2879號              │25295 號            │18429 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2902號│101 年度易緝字第72號│101 年度易字第2870號│
│實├──┼──────────┼──────────┼──────────┤
│審│判決│100年11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11月2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2902號│101 年度易緝字第72號│101 年度易字第2870號│
│決├──┼──────────┼──────────┼──────────┤
│  │判決│100年11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12月17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否                  │否                  │否                  │
│易科罰金│                    │                    │                    │
│或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  │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  │署102 年度執字第1217│
│        │2006號(編號1 、2 定│2006號(編號1 、2 定│號(刑期自111 年11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19日起至112 年11月18│
│        │月,刑期自101 年3 月│月,刑期自101 年3 月│日止)              │
│        │10日起至102 年11月9 │10日起至102 年11月9 │                    │
│        │日止)              │日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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