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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藍文森

具 保 人 何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嘉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何嘉玲因受刑人藍文森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藍文森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何嘉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受刑人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本院101 年刑保I 字第184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3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2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2 紙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