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春長黃司熒高增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水生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湯源福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 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第一欄所示部分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第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湯源福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共66罪,各量處有期徒刑2 月,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業經原刑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理由「論罪科刑」欄第
    ㈧項,說明甚詳,原刑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如附表第一欄卻
    漏載該66罪之易科罰金標準,顯屬誤繕,因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附表第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應更正部分            │    更正結果              │
├──┼──────────────┼─────────────┤
│一  │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又共同犯商│應更正為「又共同犯商業會計│
│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陸拾陸罪│實會計憑證罪,共陸拾陸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