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健民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健民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健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5 日起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賴健民業經本院於102 年9 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是仍有予以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