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張美珍
- 被告
- 吳孟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美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吳孟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張美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為警緝獲,由具保人張美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予限制居住,再經本院2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拘提亦因不知去向,而無從拘提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