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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卓進仕朱光國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張美珍
被告
吳孟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美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吳孟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張美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為警緝獲,由具保人張美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予限制居住,再經本院2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拘提亦因不知去向,而無從拘提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