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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美玲鍾貴堯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102年度訴字第9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易正
指定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
被告
林偉智
指定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 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五、㈦原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387 號移送併辦部分」,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092號移送併辦部分」。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五、㈦關於併辦部分所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387號移送併辦部分」,顯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092號移送併辦部分」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李 蓓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