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8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明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志明動輒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竟一犯再犯,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於同一期間之竊盜犯行,業經檢察官另行分割犯罪事實起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745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 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附卷可稽;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