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阮宥銓(原名阮清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中被告「阮清照」應更正為「阮宥銓(原名阮清照)」,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阮清照」均應更正為「阮宥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原名為阮清照,嗣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更名為阮宥銓,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16日檢資登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個人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本案於102 年10月16日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