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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宥銓(原名阮清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中被告「阮清照」應更正為「阮宥銓(原名阮清照)」,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阮清照」均應更正為「阮宥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原名為阮清照,嗣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更名為阮宥銓,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16日檢資登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個人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本案於102 年10月16日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