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8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雋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中簡字第832 號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主文欄關於「吳雋儒裕」之記載,更正為「吳雋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主文欄關於「吳雋儒裕」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吳雋儒」。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