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志偉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四)所載「足徵被告酒後駕車行為與劉德昱死亡之結果間」應更正記載為「足徵被告酒後駕車行為與李英慧死亡之結果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二(四)關於「足徵被告酒後駕車行為與劉德昱死亡之結果間」(於判決第5 頁第5 行)應更正記載為「足徵被告酒後駕車行為與李英慧死亡之結果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