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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簡芳潔

原告
詹鈞皓
被告
羅賢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101年度交易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賢岳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更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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