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羈押裁定補充理由書
102年度易字第139號
- 被告
- 陳熾皇
- 選任辯護人
- 詹仕沂律師
陳宏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裁定應予羈押,茲補充理由如下:
主文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以下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熾皇因涉有詐欺罪嫌、恐嚇取財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7年度偵字第24541號、98年度偵字第23016號、101年度偵字第26941號案提起公訴,被告陳熾皇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到庭應訊,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99年12月3日、102年5月14日三度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陳熾皇雖否認犯行,但共犯即被告蔡皓儒業經判刑確定,故被告陳熾皇之犯罪應屬嫌疑重大。而被告陳熾皇未到案應訊,前後長達四年,期間經本院三度通緝;且被告陳熾皇前於88年5月10日、92年8月28日,先後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故被告陳熾皇雖辯稱係主動投案,但仍不能排除被告陳熾皇有再度逃亡之可能性。參以被告陳熾皇自承在大陸地區經商,有相當之經濟基礎,具有潛逃前往大陸之動機與條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
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保全執行,依被告犯罪之情節、前科資料、到案前已長期居留大陸、經濟狀況等,仍有逃亡之動機及條件,故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