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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羈押裁定補充理由書

                   102年度易字第139號

被告
陳熾皇
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律師

      陳宏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裁定應予羈押,茲補充理由如下:

主文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以下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熾皇因涉有詐欺罪嫌、恐嚇取財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7年度偵字第24541號、98年度偵字第23016號、101年度偵字第26941號案提起公訴,被告陳熾皇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到庭應訊,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99年12月3日、102年5月14日三度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陳熾皇雖否認犯行,但共犯即被告蔡皓儒業經判刑確定,故被告陳熾皇之犯罪應屬嫌疑重大。而被告陳熾皇未到案應訊,前後長達四年,期間經本院三度通緝;且被告陳熾皇前於88年5月10日、92年8月28日,先後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故被告陳熾皇雖辯稱係主動投案,但仍不能排除被告陳熾皇有再度逃亡之可能性。參以被告陳熾皇自承在大陸地區經商,有相當之經濟基礎,具有潛逃前往大陸之動機與條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

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保全執行,依被告犯罪之情節、前科資料、到案前已長期居留大陸、經濟狀況等,仍有逃亡之動機及條件,故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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