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和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2年8月21日)後二十日內(即102年9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2年8月21日)後二十日內(即102年9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