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國瑞
- 選任辯護人
- 劉 喜律師
- 被告
- 陳精輝
- 選任辯護人
-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2 年度偵字第20217 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偵字第21017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部份,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上揭說明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