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2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嘉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1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55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及第2 項則分別規定:「有前條第2 項之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足見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請上訴狀,其上訴理由略以:「緣聲明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茲因該判決認事用法以及所科刑刑度尚難甘服,為此提出上訴」等語,有卷附之上開刑事聲請上訴狀可參,是被告於該聲明上訴狀內,並未釋明其上訴理由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款、第7 款及第2 項所定得上訴之事由,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不得上訴之協商判決提起上訴,且屬不得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