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冠樺 (原名黃聖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冠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事實部分補充:被告黃冠樺是於為警採集尿液前4 天之下午,在其臺中巿霧峰區峰谷路151巷11號之住處,以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編號第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