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琮閔
- 選任辯護人
-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0 年度訴字第12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度訴字第128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案號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