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漢強
具 保 人 余聖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聖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聖河因受刑人蔡漢強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漢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余聖河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02年4 月3 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