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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8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治維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東勢區東坑路771號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2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治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邱治維因違反森林法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 至4 等3 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治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違反森林法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7月21日        │101年6月4日         │101年6月29日        │101年8月5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署101 年度偵字17427 │署102 年度偵字第4518│署102 年度偵字第4518│署102 年度偵字第4518│
│            │號                  │號                  │號                  │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2號 │102 年度易字第1300號│102 年度易字第1300號│102 年度易字第1300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        │102年6月3日         │102年6月3日         │102年6月3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訴字第302號 │102 年度易字第1300號│102 年度易字第1300號│102 年度易字第1300號│
│決├────┼──────────┼──────────┼──────────┼──────────┤
│  │判決確定│102年6月21日        │102年7月8日         │102年7月8日         │102年7月8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是                  │
│罰金或易服社│                    │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 年度執字第    │署102 年度執字第7950│署102 年度執字第7950│署102 年度執字第7950│
│            │8168號              │號(編號2 至4 曾定應│號(編號2 至4 曾定應│號(編號2 至4 曾定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            │                    │2月)               │2月)               │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8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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