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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嘉德

具 保 人 黃錦秀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6846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錦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錦秀因受刑人張嘉德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黃錦秀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執行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且無在監在所情形,有送達證書2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等附卷可憑,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7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